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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蒙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蒙自市监察委员会关于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的通报

       为督促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现将2起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及警示教训通报如下。

       一、典型问题

       (一)蒙自市西北勒乡党委原委员、乡武装部原部长李冬成醉驾的问题。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李冬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北京路与观澜路交叉口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导致双方车辆失控,该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侧翻,相继与李某某、郭某某驾驶停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车辆,何某某正在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冬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2021年3月11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以李冬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李冬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经中共蒙自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给予李冬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蒙自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苏元灿同志酒驾的问题。2021年1月30日21时许,苏元灿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摩托在护国路与凤鸣街路口,被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2021年2月2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月,经中共蒙自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给予苏元灿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二、原因分析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管你会喝不会喝都要喝”的说法,在这种酒文化的熏陶下,酒成为了活跃气氛、增加友谊的催化剂。很多驾车人在明知喝酒会造成驾车危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不顾一切的喝酒、醉酒,上述2起党员领导干部因酒驾醉驾问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李冬成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失足成千古恨”,教训极为深刻。

       (一)法治意识淡薄,纪律规矩意识缺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铁纪律、硬杠杠。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不同,在于其党员身份而不是官员身份。党员身份意味着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多的约束。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而上述两名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在党组织的三令五申之下,不知敬畏,仍然把党的纪律规矩抛之脑后,成了踩法律底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典型。

       (二)修身不严、律己不严。李冬成是“80后”干部,正是人生的黄金期,其在部队服役多年,期间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受到“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三等功”2次。转业到市民政局工作后,兢兢业业,经过组织的培养,2020年12月被任命为西北勒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冬成本应加强修养、克己奉公,为组织、为人民、为事业做更大的贡献,但由于修身不严、律己不严,一次放纵毁一生,辜负了党组织的信任和给予的机会,辜负了家庭和亲人的期望。  

       (三)心存侥幸、害人害已。“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全社会的共识,但上述2名领导干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却仍然顶风违纪违法,反应出其对社会上因酒后驾车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例充耳不闻,把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当“故事”,把自己当做“吃瓜群众”,对血淋淋的教训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对自己、对别人的安全不负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给党组织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三、警示教训

       上述2名领导干部酒驾醉驾的问题和市纪委市监委近期在媒体上曝光的四批党员、公职人员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全市党委(党组)要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持队伍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警醒和坚定,在厚爱中严管、在严管中厚爱,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将通报的案例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带头遵纪守法,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全市纪检监察组织要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始终以“ 零容忍”态度对待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采取“先曝光后处置”的方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不断释放越往后监督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蒙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蒙自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