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会议第一议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制度
为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锻造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实行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会议第一议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制度。
一、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忠诚,深化理论武装,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二、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要牢牢把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在研究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时,研究前必须首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在对标对表中找准方向、明确思路、提出措施、推动落实,不断提高全州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工作的能力,推动州纪委州监委领导班子政治建设落地见效。
三、州纪委常委、州监委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及时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精神,督促相关部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提出与领衔工作有关的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议题按程序呈报审核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由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委副主任根据分管联系工作提出,按呈批程序报州纪委州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列入,也可由州纪委州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安排列入,州纪委州监委办公室按要求做好协调统筹和安排。
四、议题建议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提供上会材料及贯彻落实意见,层报领衔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印制提供州纪委州监委办公室。
五、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会议针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作出的决定和工作要求,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领衔常委(委员)牵头,机关有关部门、各派驻机构、各巡察机构具体负责抓落实。
六、完善督查机制,由州纪委州监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每半年一次,对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关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每年12月将督查情况书面向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报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纪委州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