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6年,由于元阳县扶贫办、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元阳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通过虚报种植面积、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贫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资金156.64万元。截至2016年8月底,元阳县部分扶贫项目推进缓慢,983.4万元扶贫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效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2017年6月9日《通知》、省纪委监察厅和州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元阳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元阳县扶贫资金滞留问题和违规使用问题失察失管的1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8人;给予问责6人。现通报如下: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一)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元阳县扶贫办小额信贷股股长王建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元阳县扶贫办小额信贷股股长职务。
(二)2017年6月,经县委研究报州纪委批准,给予元阳县扶贫办原主任叶茂生(现任元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农业局副局长马志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元阳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四)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农业局原局长马正福(现任元阳县农业局主任科员)党内警告处分。
(五)2017年6月,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元阳县民宗局副主任科员白武行政记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六)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民宗局局长陈进忠党内警告处分。
(七)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新街镇原副镇长普志鑫(现任上新城乡人大主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新街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朱生明(现任元阳县攀枝花乡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二、给予问责人员
(一)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沙拉托乡人大主席张玉勇 “诫勉”的问责。
(二)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元阳县沙拉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吴远国 “通报”的问责。
(三)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牛角寨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白川涛 “诫勉”的问责。
(四)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元阳县小新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白宁全县 “通报”的问责。
(五)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报县委批准,给予元阳县上新城乡副乡长杨学信 “诫勉”的问责。
(六)2017年6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元阳县上新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徐国卫 “通报”的问责。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党的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克扣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脱贫攻坚工作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为打赢扶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中共元阳县纪委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