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红河县纪委县监委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辖区范围内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现将1名党员、公职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通报如下:
王洛香,中共党员,红河县公安局民警,2024年8月7日10时05分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