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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红河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为持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现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公开通报。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城市供排水清运公司原经理陈永明等4人违规出借公款、违规发放加班费等问题。2016年至20242月,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在实施新建减压池及附属配套工程项目过程中,以赶工程进度为由,经时任副经理陈永明提议并经班子会议研究,违规将公司资金借予工程承建方钱某使用;违规发放加班费等津补贴;违规公务接待。202579日,陈永明、时任公司经理谢伟文、副经理李勇骏、会计李英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广大领导干部要始终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行为标尺,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抵制四风问题。需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各类费用、违规公务接待等行为,严防四风隐形变异、反弹回潮。要以实际行动筑牢廉洁防线,切实把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本色,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