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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纪委县监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每年年初召开1次,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10日报县委组织部,提前5日通知每位班子成员。每位班子成员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交书面材料。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前,根据县委的要求,结合县纪委的工作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县纪委办公室根据中心议题,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梳理后要原汁原味地反馈给班子和个人。根据中心议题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班子成员进行认真的剖析,撰写发言提纲。同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流思想,消除误解,征求意见,沟通情况。

四、要充分发扬民主,本着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位常委要围绕主题,从严要求,敞开思想,联系实际,认真检查自己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若需上级帮助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县纪委常委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每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明显或没有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七、每次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由县纪委办公室向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纪要。

八、会议的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