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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班子成员直接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班子成员(以下简称班子成员)要身体力行、带头示范,做好直接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工作。

第二条 建立联系点制度。班子成员按照执纪审查联系安排,确定1个乡(镇)为联系点,每次挂联时间不少于1年,次年再确定新的联系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调整。

第三条  班子成员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工作内容应当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检查指导联系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检查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党风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

(四)强化对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对所联系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信访线索的指导、督办力度;

(六)加强沟通联系,经常听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

第四条  班子成员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可以采取工作调研、专项检查、住村蹲点、建立民情联系卡、定点接访、重点约访等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灵活安排。同时,要注意结合“挂包帮”、惩治涉黑涉恶腐败等有关工作进行。

第五条  班子成员应当积极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送政策、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把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经常性工作。每位班子成员每年要帮助所联系的基层单位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或问题。

   班子成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体验群众生活,体察群众疾苦。每位班子成员每年应当撰写高质量的反腐倡廉调研报告,或向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员会)提交有价值的反腐倡廉及民生方面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决策建议。

   第  班子成员到基层开展工作、调研和下访,应当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群众工作纪律,把握政策、讲求方法、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或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