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纪委市监委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严格保管。盖章时,需由公章管理人员直接加盖或监督加盖。
二、加盖公章的文件、批复、报表等一律进行登记。一般项目需加盖公章,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重大事项需加盖公章,须经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所有盖章文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登记。
三、严禁将公章交由他人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认真做好登记。
四、对人为因素造成印章遗失,或者违反规定用章,将追究专管人员或临时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