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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件对账制度

  为着力提升信访举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及时掌握信访举报件运作轨迹,推动举报问题及时办理,有迹可循,去向清晰,推进信访举报工作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账对象

  全市各乡镇纪委,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对账范围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转(交)办信访件。

  三、对账要求

  (一)跟踪去向,通报情况。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后,要统一交信访室登记建账,录入信访举报子系统,并由信访室按程序分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每月核对信访举报件分流情况,列出分流清单。承办部门要安排专人,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每月25日前向信访室通报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

  (二)跟踪反馈,季度销账。承办单位根据信访举报件办理进度,随时更新台账,每季度对上级转(交)办件和本级自收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季度对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与信访室完成对账工作,并填写《蒙自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件对账表》,盖章后反馈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做到处置情况、办理结果“一账清”。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将处置结果反馈信访室(含初核报告或谈话函询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转(交)办的信访件及时对账销号。

  (三)跟踪答复,精细管理。经查证属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要求办理结果的反馈率必须达到100%。承办部门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在办结审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保密的情况下向实名举报人答复核查及处理结果,征求举报人意见,做好记录和解释说明,并将答复情况包括答复时间、方式、满意情况等反馈市纪委监委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