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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纪委市监委“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将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做实日常监督各方面工作,在抓早抓小上狠下功夫,提升监督的力度和温度,增强监督的深度和精准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蹲点式”监督工作办法》,结合蒙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蹲点式”“推磨式”监督是指市纪委市监委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主动下沉到监督联系的乡镇(街道)、部门,以“蹲点”“推磨”的方式,进行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多角度的调研、监督,更为精准的“把脉问诊”,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条  开展“蹲点式”“推磨式”监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增强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现问题导向与推动整改落实相结合,注重全面掌握有关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着力推动问题整改;

  (二)坚持聚焦“关键少数”与推动监督全覆盖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实现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三)坚持挺纪在前与抓早抓小相结合,补齐监督短板;

  (四)坚持“蹲点式”“推磨式”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注重把握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以及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在联系,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 “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发现蹲点地区(单位)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发现蹲点地区(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发现蹲点地区(单位)在政治生态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发现蹲点地区(单位)在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审计反馈、案件发生后不整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五)发现蹲点地区(单位)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三不”“三怕”“三推”“三官”问题专项整治;

  (六)市委、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监督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 “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可采取的工作方法:

  (一)与“蹲点式”“推磨式”调研、监督地区(单位)的领导办成成员、关键岗位干部职工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谈心谈话,通过面对面交流,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问题线索反映;

  (二)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述责述廉的情况;

  (三)延伸检查“蹲点式”“推磨式”调研、监督地区(单位)的所属村组、下属站所等,深入发现问题,传导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

  (四)经批准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七条  “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一般性程序规定:

  (一)“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由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监督联系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作出安排,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抽调有关部门或单位人员参加。

  (二)市纪委市监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要在一年内实现对所监督联系地区(单位)的“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全覆盖,无法实现的要向市纪委常委会进行说明并提出计划、完成时限。

  (三)“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时间原则上一个地区(单位)为5天,根据工作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开展前,应当进行认真准备,根据“蹲点式”“推磨式”地区(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向组织人事、编制、巡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统计、扶贫等部门(单位)了解“蹲点式”“推磨式”调研检查地区(单位)有关情况,通过查阅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问题线索和信访工作台账,结合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后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梳理出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清单,带着问题开展工作。

  (五)进驻“蹲点式”“推磨式”调研、监督地区(单位)时,应当与该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沟通,通报“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任务、时间和方式,明确有关纪律要求。

  (六)“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期间,要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全覆盖谈心谈话,并选取适当比例的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原则上不影响被监督乡镇(街道)、部门正常办公,不张贴调研、监督公告,不接受信访举报、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不听取专门汇报。

  (七)“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结束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全面准确描述调研、监督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如实报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建立问题清单;要根据监督情况,对监督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写出监督评语,简明扼要地点评出被监督人个人性格、政治意识、责任担当、工作作风、纪律执行等情况,既要谈特点,也要讲缺点,达到精准画像的目的,杜绝千篇一律。对班子的评语字数在300字左右,对班子成员的评语字数在200字左右。

  (八)建立“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线索交办、督办机制。对涉及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进行批评教育。涉及问题线索的,报分管或协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办理。

  (九)工作报告、问题清单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纪委书记专题会审核后,向调研、监督地区(单位)进行反馈,并督促做好整改,做到整改不到位不罢休、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第八条 “蹲点式”“推磨式”监督工作结果运用:

  (一)将监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评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存入单位和个人的廉政档案,不向调研、监督地区(单位)及个人反馈。

  (二)将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开展“蹲点式”“推磨式”监督情况纳入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的年度考核,对开展监督形式化、走过场,对相关问题应发现未发现,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实施监督的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