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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查案件的办理

  

   党纪申诉案件办理程序:

  (1)受理。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2)申诉办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

  (3)作出复议复查决定。申诉办理部门经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4)执行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政纪(政务)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监察对象在收到处 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复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 定仍不服的,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 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 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