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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试行)

  屏边县纪委监委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根据《屏边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委局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障范围和对象、使用管理、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 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取送,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委机关监督执纪室(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委领导和机关各室 (部)、各派驻机构人员到基层开展调研、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参加省、州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开展巡视巡察等其他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向县级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申请提供使用。

  第八条  除办理紧急公务、 应对突发事件外,委所有参与车改领取补贴的公务人员在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东侧以原制药厂十字路口为界,南侧以县政法服务区为界,西侧以县环保局办公楼为界,北侧以县滴水苗城寨门为界)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九条  委已参与车改领取补贴的公务人员需要到县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东侧以原制药厂十字路口为界,南侧以县政法服务区为界,西侧以县环保局办公楼为界,北侧以县滴水苗城寨门为界)以外进行公务活动的,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事后按标准报销差旅费。如确有需要派车的,报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可以提出申请,提前1-2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县级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申请提供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委机关领导和委局室(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派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办公室统一印发制式表单,每台车辆都要建立出行台账,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

  第十三条  因执纪审查工作需要, 经室(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办公室方可派车。公务车辆外出执行公务,一律不得停放在娱乐场所、商场超市、旅游景区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车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部 )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驾驶员凭卡加油,需现金加油的,须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过路过桥费实行ETC 卡计费,ETC卡外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按程序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 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 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需按程序审批,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后,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 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 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要根据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况进行检查,保持车辆卫生整洁,按规定做好车辆保养,确保驾驶车辆车况良好。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二十三条  遵章守纪, 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 格执行县级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外借,违反规定私自将车辆外借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