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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屏边县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基层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来审视纪检监察工作,强化风险意识,特别是政治风险意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坚定政治方向、把准职责定位、展现担当作为。

  第三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于党的事业,牢记党的宗旨,维护党的纪律。

  (一)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二)带头严以修身,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抵制“四风”,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讲操守、重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公务人员礼仪要求待人接物,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树立良好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第七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对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以提高综合素质为基础,用党的理论武装纪检监察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一)县纪委组织部科学系统的制定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优化教育培训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县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新任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职培训,以理论政策、党性党风党纪等知识技能为培训重点。

  (三)县纪委每年派出班子成员到各个乡镇为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讲党课,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

  (四)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每年到联系乡镇开展业务培训至少两次,切实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五)县纪委组织部适时安排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到县纪委相关科室进行监督执纪执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第八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每年工作计划,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中心,紧密结合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各乡镇工作实际,在工作中善于创新,善于把教育培训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真学、真信、真用。

  (二)各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文件和业务知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增强党性观念,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一)县纪委干部监督室每年对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一次“蹲点式”监督,主要任务是对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的履职情况、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等内容进行调研监督,“蹲点式”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工作报告,向县纪委常委会如实报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县纪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每年定期到各乡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面对面交流等方式了解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保持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肩负着党员的信任和重托,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力量,纪委书记要合理安排,细化分工,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位委员,决不能让委员一职成为虚位。委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好委员职责的同时,兼顾好部门工作。

  (一)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协助乡镇纪委书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纪委,乡镇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二)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内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乡镇落实民生政策、党建工作、村集体“三资”管理、党员干部及村“两委”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策到位、干部清廉、群众满意。

  (四)负责对所属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处置,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在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重要制度的制定中,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委员的监督管理,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敢于管理,尽职尽责。

  (一)制定谈心谈话制度,书记、副书记、委员之间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心谈心,加强思想沟通,体现人文关怀,及时发现和解决好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调动工作积极性。谈话中反映的共性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二)制定例会制度,书记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纪检监察工作例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参加会议,通过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精神;通报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打算;每年至少邀请一次乡镇党委领导、县纪委联系乡镇的纪检监察室参加工作例会,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三)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全年工作述职,并分析工作重点、难点和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发现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要及时对其进行约谈提醒,对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委员,坚决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存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屏边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