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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对象跟踪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查调查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公正严格廉洁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跟踪回访是指与谈话对象谈话后或查实问题等候处理期间,了解谈话对象的行踪轨迹、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减压,确保谈话对象人身安全等措施。

  第三条  跟踪回访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跟踪回访人员及方法:跟踪回访由谈话组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回访中要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跟踪回访的内容:一是了解谈话对象的行踪轨迹,要求其自觉遵守审查调查期间的各项纪律;二是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及减压;三是了解被谈话对象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其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第六条  跟踪回访工作应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