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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纪委县监委干部职工报告非公务交往事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石屏县纪委县监委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日常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党纪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县纪委县监委机关、驻(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借调、聘用、挂职、临时抽调等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适用本规定。规定所称监督对象,是指由县纪委县监委监督、监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干部职工在非公务交往中,严禁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违反规定干预监督对象正常业务活动。 

  )违反规定插手人事安排、人员录用、建设工程等事项。 

  )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以明显优于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条件、程序进行交易和服务 

  (六)违规饮酒,劝酒逼酒,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或乘坐酒驾车辆。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 

    干部职工发生的下列非公务交往事项,应当主动填报《石屏县纪委县监委干部职工非公务交往情况报告表》,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出席监督对象组织或参加的宴请、聚餐、联谊等活动。 

  (二)参加事先约定有监督对象参与的旅游、度假、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 

  监督对象参加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喜庆事宜。 

  )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与监督对象、私营企业主发生住房、车辆等借用、租赁、买卖以及资金往来活动。 

  )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承揽监督对象、私营企业主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 

  )收到非公务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监督履职的请托事项。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干部职工的下列交往,与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无关的,可免于报告: 

  (一)因亲属、同学或邻里关系等,与监督对象产生的日常生活交往。 

  )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接受服务。 

    干部职工发生应报告的非公务交往事项,应按照下列时限主动报告: 

  (一)本规定第条所列报告事项,原则上应提前报告;特殊情形下,应于事后10日内报告。 

  (二)对于确不知情,但按照本规定应报告事项,自知悉之日起10日内补报,并作出说明 

    干部职工报告非公务交往有关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报告材料,经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后,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存查 

  (二)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和县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干部报告材料,经分管的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审签后,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存查。其他人员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材料由本部门保管。 

    报告材料的保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及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报告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报告材料损毁或泄露相关信息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等,须在3天内向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报告并及时上交。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应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干部职工要自觉树立主动报告意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 

  第十  干部职工非公务交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已如实报告的,可依照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干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一)部门负责人应动态掌握本部门干部思想政治状况、作风状况及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根据情况及时了解干部八小时外的社会交往情况。 

  (二)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开展1次家访,根据情况应适时开展,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本人家庭状况 

  (三)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根据情况应适时开展。 

  (四)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向县纪委县监委分管领导报告,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并将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情况送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干部存在涉嫌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直接径送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按程序处置。 

  (六)部门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干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 

  (七)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部存在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致使本部门干部被处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八)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半年开1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参加,定期分析排查纪检监察干部问题,适时研判队伍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  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委干部职工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社交活动。 

  第十  本规定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