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严把关口 规范廉政意见回复

  建水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确保所回复的廉政意见全面、客观、准确。

  审查的主要内主要是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近年来是否被立案查处情况。对个人审查内容包括:“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举报及调查落实、函询问责情况、党纪政务处分、待查或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其他影响廉政征求意见的问题等。

  县纪委监委负责审查由县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拟选拔使用的科级干部(含提拔、重要岗位调整、试用期转正、职务职级并行等)。乡镇纪委负责审查:乡镇科级以下在职公务员、党委所属党员、党委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所监督部门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县属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党工委党组负责审查:除以上三项审查以外的,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党工委党组的中共党员。

  需征求廉政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提前3个工作日将《廉政意见函》送达审查单位,受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进行回复。需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具廉政意见的,按分级受理的原则,先报送相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党工委党组进行审查后,附廉政意见情况函送县纪委监委进行审核,县纪委监委方可签署审查意见。领导干部的廉洁情况,原则上以该领导干部任职近三年内的情况为依据。各负责审查的单位要建立审查台账存档备查,签署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作出的具体审查意见负责。对在党风廉政情况审查中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有意歪曲、故意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违反保密纪律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杨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