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驻村工作队工作管理,力戒驻村帮扶工作中的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全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红河县实施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处理办法,对全县驻村工作队员工作不力者实行召回制度。
召回办法规定,驻村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其他原因需召回的。
结合实行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选派使用机制,建立驻村扶贫干部奖优罚劣,对到贫困村驻村人员每季度一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选先进、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或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召回原单位,杜绝“驻村不住村,入村不入户”现象发生。
该县自实行召回制以来,已召回驻村干部25人,调整3人,组织培训2人,诫勉谈话20人。(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