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委统一部署,20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州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组对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展改革委)进行了巡察。7月11日,州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组向州发展改革委反馈了巡察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州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在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方面
(一)关于“学习中央、省州减税降费政策文件精神不扎实不深入。州发改委党组对中央、省委、州委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学习理解不深,在着眼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税费制度、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研究不透。经查阅2016年以来党组会议记录及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未针对减税降费工作开展过专题学习研究”的整改情况。一是2019年8月9日,委党组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精神实质,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认真学习了《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红发〔2016〕1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2019年8月14日,委党组召开减税降费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班子和个人在减税降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对照检查并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提高对减税降费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重要性的政治认识。
(二)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措施不到位。未将减税降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研究布置,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不到位,专题分析研究少。通过查阅2016年至2019年3月党组会议记录,委党组未针对《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红发〔2016〕1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重要文件进行分析研判,没有制定本部门相应措施”的整改情况。一是2019年7月11日下午,委党组书记、主任何文亮同志召集委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收费管理科等涉及减税降费专项巡察问题整改工作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减税降费专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研究和布置,明确由机关党委牵头对涉及整改工作科室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坚持每个星期五督办调度1次,确保整改出实招、见实效。二是2019年7月30日,将《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实施意见》(红发〔2016〕1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重要文件印发各办、科室,以科室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学习研究。三是2019年9月5日,召开委党组会议,听取了关于州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研究。会议要求:第一,要按照《关于对州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标对表认真开展“回头看”,紧盯问题清单,及时查缺补漏,实行挂账销号,确保各项问题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第二,要在“回头看”查缺补漏工作完成后,由各牵头科室撰写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形成委党组《州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第三,要按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时限要求,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大力整治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空对空”。
二、减税降费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情况方面
(一)关于“组织领导不力,统筹性不足。减税降费工作机构不健全,组织领导弱化。内部没有完全建立起统一有效的减税降费领导组织机构,相关工作开展仍然沿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工作模式,未将减税降费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来抓”的整改情况。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2019年7月17日,成立州发改委减税降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发改委减税降费专项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州发改委相关科室职能进行统筹安排,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机构健全、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分工协作,加强各科室之间的横向沟通协作,实行年度分析减税降费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适时统筹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关于“发挥州委州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不到位。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进程中,调查研究不深入,联系实际不紧密。在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调查研究不够,挖掘深层次问题,提出和包装项目的能力不足,导致对重大问题和政策研究不深入,未能结合实际提出特色创新举措破解工作难题”的整改情况。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并按程序草拟报审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4条措施意见》《红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及红河州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方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点产业落地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牵头全州各级各部门和13县市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二是在对全州减税降费工作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对云南省2019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符合全州实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州委、州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三是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努力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和各类风险挑战,认真分析研判,积极统筹协调,坚决打好脱贫攻坚大会战、全力抓实一产促突破、抓实二产强支撑、抓实三产优结构、抓实项目稳投资、抓实招商增后劲、抓实生态强保护、抓实民生增福祉,全州经济继续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
(三)关于“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不彻底。抓工作落实方面,未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缺乏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州发改委仅会同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转发此文,未按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办法。同时对各县市是否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督促不力,截止2019年1月,除绿春县外,其它12个县市均未制定管理办法”的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及时安排部署,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监督指导工作,对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指导、及时化解,着力解决落实上级文件“一转了之”的问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能职责。二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发改收费〔2016〕75号)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在此基础上,深入县市对我州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调研。2019年7月29日,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研究讨论并起草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7月30日至8月10日将征求意见稿印发至13县市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送审稿)》,经2019年9月5日委党组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三是2019年9月10日,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下一步,我委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制定和落实。
(四)关于“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况仍然存在。对工作过程中积留的困难和问题,没有及时消除积弊,没有有效推动解决。如查阅价格监督局工作台帐资料,一是在每年开展的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中,2016年存在的违规收费问题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形式变相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2017年除仍存在2016年的问题外,还增加了“自立收费项目、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按降低标准执行政府定价”;2018年还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标准收取费用’等问题,且违规收费问题基本发生在住建部门。二是在三年工作总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均是‘价格违法检查难、处罚难、执行难,执法手段滞后,价格执法队伍薄弱,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不了新常态下价格监管的需要’。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一定程度影响了价格部门职能的发挥”的整改情况。一是针对住建部门2018年还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标准收取费用”的问题,我委积极与住建部门进行沟通,督促州住建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并加强对行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针对巡察组指出的在三年工作总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均是“价格违法检查难、处罚难、执行难,执法手段滞后,价格执法队伍薄弱,人员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不了新常态下价格监管的需要”的问题,由于机构改革,工作职能职责划转,价格执法已经划转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但针对此问题,我委通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认真学习,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政治认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担负起减税降费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并有效化解工作过程中积留的困难和问题,消除积弊,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五)关于“工作不实,情况不明。州发改委作为减税降费工作的牵头部门,未对其他部门提交的工作数据进行核实,对减税降费工作开展情况掌握不实。如:在州发改委党组向巡察组提供的汇报材料中写到:截止目前,全州尚无‘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情况。但是根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报告》,反映出2017年建水县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3宗工业用地,2018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挂牌租赁成交4宗工业用地(其中个旧市1宗、开远市2宗、泸西县1宗),弹性出让2宗(其中个旧市1宗、建水县1宗)”的整改情况。一是认真落实行业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州发改委作为减税降费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及时加强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监督部门和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二是由涉及减税降费工作的国民经济综合科、价格收费管理科、西开办、易地扶贫搬迁科等各办科室,按照政策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州西开办2019年内共接到市县发改局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示项目4个,已在工作流程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三是严格执行《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19〕37号)要求,联文下发了《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红财税发〔2019〕10号),组织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搬迁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政策。目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四是对部分市县“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加强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县协调沟通,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供地。按照《<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42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工业用地租赁在明确用地界限、范围,约定相关条件后,严格实行土地租赁价格评估,集体决策确定租赁价格,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到1年期价格确定,规范制作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且租赁期满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各县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严格执行取消征地管理费,确实降低用地成本。2019年1至9月,全州供应工业用地33宗55.7222公顷,出让价款为18622.1103万元,单价为22.28万元/亩。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9年1至9月共停收3925.8408万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6035.7923万元。
三、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减税降费监督责任情况方面
关于“派驻纪检组履行减税降费监督责任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通过谈话了解到,截止巡察组进驻前,未开展过减税降费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未积极协助和督促党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的整改情况。一是派驻纪检监察组有针对性地下发了减税降费专项巡察整改工作提醒函。二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召集委减税降费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对减税降费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咨询。三是安排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同志到州纪委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873—3790066;邮政信箱:红河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A512室,电子邮箱:hhzfgwd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