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制定出台县委巡察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巡察机构与纪委监察委协作机制、与组织部门协作机制、与宣传部门协作机制、与政法机关协作机制、与审计、财政部门协作机制、与信访部门协作机制,增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合力,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巡察工作协作机制注重构建县委巡察机构与纪委监委、组织、宣传、政法、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县委巡察机构和纪委监委机关要在线索提供与通报、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深度巡察、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巡察整改督查工作分工协作等方面进行协作;同组织部之间,注重从干部考察和班子调整征求意见、巡察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协作;与宣传部门之间,做好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通报。选派人员参与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和巡察工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与政法机关之间,重点围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审查、商请关注和督办、法纪咨询等五个方面密切协作;与审计局、财政局就沟通协调、协助配合、信息互通、成果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选派熟悉业务或熟悉被巡察单位情况的干部参与巡察;与信访局之间做到信息互通、信访转送、跟踪督办。
同时,为实现派驻探头与巡察利剑“1+1>2”的效果,使巡察整改常态化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单位信息掌握全面的优势,建立事前信息沟通机制,与巡察工作的问题导向实现有效契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发挥派驻机构思想教育、舆论宣传、监督引导作用,集中力量深挖问题,有效强化巡察监督。派驻机构对巡察整改实行跟踪督办和常态化监督,借鉴巡察中的有效做法运用到派驻监督,实现巡察与派驻监督机制的有效融合。(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