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出台《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召回管理,切实转变基层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有效提升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对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因干部职工人为因素造成单位工作被“一票否决”,导致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负有主要责任;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擅离职守、临阵退缩,不敢担当、贻误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对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落实工作不力,或工作过程中群众反映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等十三种情形的干部进行召回。
召回管理按照从严治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存在不胜任现职的干部,经过教育引导仍未改正的,及时提出召回管理建议。因不作为、乱作为被问责处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召回管理建议。村(社区)干部,由所属乡镇党委提出召回管理建议。组织人社部门发现问题应该召回的干部,由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召回管理建议提出后,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管权限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实行召回管理。召回的干部,采取集中学习、实践锻炼、考核评价、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管理。(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