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县监察委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切实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杜绝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认真执行请销假相关规定。
1. 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室主任审批;3天以内,由部室内同志相互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及以上,由部室内同志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书记(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副书记(副主任)请假一律由书记(主任)审批。
2. 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及时通过电话向准假领导说明具体的情况;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并告知准假领导;因公外出的,返回后将外出情况向准假领导汇报。
第四条 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离开县域范围,需填写《纪检干部外出报备表》,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纪委县监察委组织部报备。
第五条 规范办公室日常开销。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各部室日常办公用品需到办公室领取,不得自行到店领取签字;更换打印机碳粉、维修电脑等办公耗材,需提前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各派驻纪检组日常办公耗材由所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制度。因工作,需要进行对外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申请人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相关人员签字后,严格按照接待标准进行接待;县内接待应附公务接待函。
第七条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出差、下乡公务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制度。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接待人员自行结账、开具发票,一律不得挂账。接待后10日内填写《单据报销审批单》,并附《接待审批单》和接待菜单,经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进行报销。特殊情况,需在县域外就餐的,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职工出差、下乡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出差、下乡归来后10日内填写《差旅报销单》和《出差审批单》,经部室内同志审签、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报销;超过时限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 食堂就餐制度。
1. 机关食堂每天供应2餐,分别是午餐和晚餐。双休日、节假日食堂原则上不供餐,特殊需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供餐。
2. 食堂就餐费用按月收取,职工180元/月,家属200元/月;家属仅限于配偶、子女。需要在食堂就餐的职工及家属,于当月5日前将就餐费交至办公室,办公室统计后进行公布。
3.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凭就餐卡在规定供餐时间(午餐:11:40—12:30,晚餐17:40—18:30)到餐厅就餐,按需取食,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打包外带。
4. 因工作需要,需在食堂就餐的外单位工作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要求填写《外单位人员就餐登记表》。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办、巡察组,各派驻机构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