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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纪委县监委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县监委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条禁令”和州委“十不准”等制度规定,本着依法依规使用、厉行节约、服务大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室是县纪委县监委主管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县纪委县监委的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经济活动等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合理运用,杜绝浪费,提高效益。

  第三条  各类资金和经费的列支要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严格坚持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讨论决定、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类资金和经费的列支,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发放

  干部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离退休费的发放,由财会人员按照规定直接办理。工资、补贴、退休费的增减及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奖金发放,以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日常例行性支出的审批

  1.行政办公日常开支(如:办公座机电话费,办公用网费,办公场所电费,邮寄费,医疗费,印刷费,日常办公耗材购置费,经批准订阅的书籍、报刊杂志费,经研究同意购买的大宗办公用品费,经同意召开的会议费,经批准出差的差旅费,经批准外出学习交流、培训考察的有关费用等),单笔3000元(含)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含),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超过1万元的,须提交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经研究同意支出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2.因办案工作产生的费用,经办人员要备齐相关单据(消费清单、发票等),如实填写《报销审批单》,经分管案件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3.县纪委县监委工会经费有关开支,严格按照《红河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红工发〔2018〕40号)文件执行,由县纪委县监委工会主席审批。

  (三)非例行性开支的审批

  1.日常各类非例行性开支(如:特殊办公用品购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补助工会的经费,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机关组织活动或参与有关活动的经费,对外捐款、支援款,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修缮费等)等支出,1万元以内(含),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超过1万元的,须提交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经研究同意支出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2.专项经费的开支。由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提交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讨论研究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3.基建经费的开支。有关基建经费的支出,经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研究后,应严格按时合同规定,经施工方代表及工程监理部门代表认可,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四)接待费的审批

  接待工作严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办发〔2014〕101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7〕22号)、《中共建水县委办公室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负责安排接待的人员要严格落实“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接待完毕,履行报销手续时,接待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备齐接待函、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消费清单、发票,并认真填写《报销审批单》,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五)差旅费的报销

  1.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4〕10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红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级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06号)和《建水县县(乡)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水县县(乡)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政办发〔2016〕101号)、《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发〔2017〕1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报销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3000元(含)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3000元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办公室主任差旅费报销相关单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

  (六)资产配置的审批

  由所需资产配置的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申请配置,办公室向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请示同意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资产配置审批及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结束,由所需资产配置部门审核验收,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最后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报销

  委属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均由指定的驾驶员负责日常的管理、检查、维护、维修、保养。严禁公车私用。

  1.公务用车维修维护费的报销

  公务用车需要维修时,责任驾驶员须先填制《车辆维修通知单》,按程序报审维修。费用报销按照办公用品的审批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2.公务用车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的报销

  (1)原则上,委公务用车燃油采取批量购买、统一管理、适时划拨、定车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经县纪委县监委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批量购置燃油存入主油卡,主油卡由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保管;委属公务用车每车一张附卡,附卡由定人定车的驾驶员负责保管,附卡定车使用;定人定车的驾驶员要及时检查所管附卡内的余额,并及时向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报告申请补充。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公务用车进行现金加油的,加油经办人应提前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加油后凭票据履行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原则上,委属公务用车全部安装ETC,ETC卡采取定车使用、适时充值、专人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驾驶员负责检查所管理的ETC卡的使用管理,余额不足时及时申请充值,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3)停车费及现金支出的过路费,由驾驶员整理填制《中共建水县纪委办公室 车辆过路费、停车费审批报账单》,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八)其他费用报销

  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零星费用的列支,均按照办公用品的审批报销程序填制《中共建水县纪委办公室 零星支出报账审批单》报销。

  第五条  报销人员在报销费用前,须将有关单据提交办公室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对委财务管理产生的单据的合法、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对未经审核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各类单据给予报销。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并根据资金性质、来源、用途等列支各类费用。

  第八条  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妥善保管相关印鉴、财务管理产生的相关单据及现金,严防损坏或遗失。县纪委县监委财务管理相关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严禁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临时离岗,须书面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认真做好财务报表。每季度定期向委主要领导报告本季度财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建水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