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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督查督办实行每周一报告制,强化办理情况调度,即每周一下午(遇特殊情况顺延)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案件承办部门召开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听取问题线索处置及初步核实件、立案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研判案情,查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条 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由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以及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委托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召开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会后将有关情况报告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的筹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日常案件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问题梳理,拟定会议议题,经请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通知。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相关案件承办部门应提前做好汇报准备。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督促落实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精神,按照调度会的要求,督促抓好日常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下达工作提示预警,或提出约谈或问责建议。

  第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案件办理工作调度会议通知,认真做好汇报准备,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内容包括: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初步核实件办理情况、立案案件办理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重要复杂案件或因特殊情况超时限未处置、办结的案件,应主动向分管领导请示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二次以上(含二次)延期办理的须经书记(主任)专题会批准方得办理延期。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调度会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提速案件办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未按照调度会要求完成案件办理的,案件监督管理室下达工作提示预警催办,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办案既定任务的,由纪委监委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