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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纪委县监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要求

  1.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半天及以上的,均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职工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隐瞒,以虚假事由请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本人责任并对所请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3.同一部室人员应避免同时请假。在重要工作推进等关键时期和工作繁忙时期,全体干部职工应顾全大局,合理调整时间,尽量不请假或少请假。

  4.职工请假获准后,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并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联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请假程序

  1.职工请假半天的,由部室负责人审批,一天至三天(包括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书记(主任)审批。班子成员请假须经书记(主任)批准。

  2.履行请假手续必须书面填写标准请假条,详细写明请假类别和请假天数,按照批准权限经相应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并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才能离岗。

  3.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向批准人报告并到办公室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三、请假类别

  职工请假类别主要分为八项,分别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年休假、探亲假。

  (一)病假。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持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历、诊断证明或建议休息单履行请假手续。

  (二)事假。在工作日期间,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半天及以上的,需履行请假手续,事假可以用年休假冲抵。

  (三)婚假。职工结婚,可按相关规定休婚假。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岳父母、公婆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员工需要赴外地办理丧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路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生育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休生育假。生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护理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可按照相关规定休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八)探亲假。视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