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日常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改虚化监督为具体监督,增强监督的深度、精度、“温度”,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监委“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中共红河州纪委 红河州监委“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主动下沉到联系地区、部门和单位调研,通过谈心谈话,进行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多角度的精准监督,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和“关键少数”情况,及时提醒教育和提出工作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体检”“政治保健”,体现政治关怀。
第三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压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增强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对象为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县管干部。
第五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关键少数”与推动监督全覆盖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实现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二)坚持补齐监督短板与创新方式相结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
(三)坚持严管厚爱与激励约束相结合,通过对谈话对象政治上关心关爱,纪律上提醒教育,心理上人文关怀,促使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四)坚持“蹲点式”谈心谈话与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注重把握与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的内在联系,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根据监督联系地区、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作出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深入调研,查阅廉政档案、问题线索处置台账、相关会议记录、述责述廉报告等资料,综合分析后“量身定制”谈心谈话提纲。
第八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主要内容:
(一)个人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等。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内容,包括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说清的问题。
第九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消除思想顾虑。
(二)通过面对面、敞开式、交心式、互动式谈心谈话,听取谈话对象介绍情况。
(三)对谈话对象反映出的困惑和问题,适时释规释纪释法,对苗头性和一般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提出工作要求。
(四)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按规定报批后进行面询。
谈话过程中应当把握政策要求,注意方式方法,掌握节奏尺度,落实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十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的审批。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应当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对部门和单位副职谈心谈话,报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一般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党风政风监督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织开展,各派驻机构协助开展。“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提高谈心谈话质量,增强谈话效果。
第十二条 “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的台帐管理。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总结谈心谈话监督工作情况,并将谈心谈话内容摘要存入廉政档案,运用成果、指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各乡镇纪委、各派驻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