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的受理,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回归职责定位,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一)反映问题明显违背常理或不符合逻辑的;
反映问题明显无依据、无事实的;
(三)被反映对象不明确,含糊不清,甚至无被反映对象的;
(四)反映问题明显存在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不实举报的;
(五)反映人存在精神问题或个人偏执等原因无实质内容举报的;
(六)反映人为实现个人目的、利益, “贴牌”举报的;
(七)反映人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信息的信访举报的。
(八)其他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的。
第三条 信访室负责对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报批、处置,负责答复反馈信访人,向实名举报信访人提出意见建议,负责无实质内容举报件的台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来电和来访举报,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的,明确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属实名举报的,联系举报人告知其不予受理,或建议其补充实质内容,由信访室根据其补充内容,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若仍无实质内容的,通知举报人取回信访件,并做好签收登记,填写《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反馈登记表》存档备案。
第六条 对匿名举报的,填写《无实质内容信访举报呈批表》,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签批后,作不予受理处理。
第七条 信访室负责对信访举报件认真筛选、仔细甄别,确保问题线索无遗漏;对判定为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件,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摘录详细信息,做到全程留痕。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信访室负责解释。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