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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监察委员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弥勒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市监察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实职副科及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市监察委员会机关各部室、各派出乡镇监察室、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各派驻机构纪检监察组的实职副科及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依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后及时组织新任干部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可结合实际在年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应当报出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宣誓结束,由市监委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领导对宣誓人提出工作要求。并指定部分宣誓人代表作供职发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