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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职副科级以上的市管在职领导干部,外县市挂职人员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由市纪委市监委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全市有关党委(党组)按照干管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和时限内协助配合完成。

第四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坚持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安全的原则,主要收集以下内容:

(一)任免职务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结果等;

(三)开展谈话函询形成的个人情况说明及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形成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审查调查报告、问责决定、处分决定等;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影响提拔使用的材料等;

(五)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个人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执行礼品礼金上交情况等;

(六)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实行动态更新、专人管理。采用“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模式,由市纪委市监委牵头负责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各党委(党组)负责收集提供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个人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党委(党组)作出的问责决定、处分决定等材料。

市委组织部负责收集提供任免职务情况等材料。

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收集提供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结果等材料。

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负责收集提供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执行礼品礼金上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形成后,有关部门须安排人员在一个月内将纸质材料、电子材料一并移交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行“一人一档一编号”制度,保管期限为永久。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完成首次建档后,其担任领导干部期间,无论在何单位,职务如何调整,同一人员均使用同一编号同一档案盒进行管理。免去领导职务的,存入其免职文件后,即为终止,不再收取其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七条  因提拔、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案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其新进入单位的党组织应在任免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向市纪委市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领导干部廉洁档案。领导干部职务平级调整的,不单独报送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仅作年度填报。

第八条  使用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严格执行查借阅登记手续,经市纪委市监委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借阅、复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委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实时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抽查核实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条  不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不严格执行登记备案手续,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增减、涂改、复制、损毁、携带、泄露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