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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日禁止饮酒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打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勤政机关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室、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和乡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  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日内(含值班和承担有工作任务的节假日)一律禁止饮酒,非工作日严禁酗酒。

  第四条  对于违反禁酒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一)一经发现违规饮酒或酗酒的,一律停职或免职;

  (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凡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实行层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即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对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对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对分管联系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室、派驻机构、乡镇纪委负责人,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负责,加强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开展经常性提醒。

  第七条  乡镇纪委书记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系统内人员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严格监督检查,由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负责,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举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